關于印發《無錫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的通知
時間:2023-06-29
錫市監食經〔2023〕17號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試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一年多的基礎上,市局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提升,形成了《無錫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無錫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食品經營企業連鎖化、規模化和品牌化發展,特制定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具體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圍繞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進一步改革審批方式,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水平,發揮連鎖經營企業自我管理的主動性,強化誠信建設,推動科學監管和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助力打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營商環境。
二、實施原則
(一)自愿申請。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試行“評審承諾制”適用單位由企業自愿申請,無數量限制,符合申報條件的均可申請。經評審認定符合食品經營許可 “評審承諾制”條件的企業,其屬下直營門店可自行選擇按“評審承諾制”的程序辦理許可業務,也可按一般程序辦理許可業務。
(二)創新高效。堅持解放思想,簡化審批流程,優化審批服務,提高服務質量,激發市場活力。
(三)加強監管。加強證后監管,建立健全審批、監管相適應的許可和監督模式,力爭達到許可審批改革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平衡。
三、適用范圍
(一)適用對象。本意見中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已有8家及以上統一商號(字號),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規范管理的直營連鎖實體門店,各門店經營項目、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且近2年本市任何直營門店未發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和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重大社會輿情事件。
(二)業態類別。食品銷售業態包含商場超市、食雜店;餐飲業態包含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
(三)經營項目。不適用自釀酒。
四、申辦程序
(一)資質評審流程
在無錫市設有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由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所在地市(縣)、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資質評審;在無錫市無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由無錫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資質評審。
1.企業申請。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申請書(見附件1);
(2)企業基本情況說明;
(3)統一采購配送食品情況說明和配套規章制度;
(4)統一經營管理規范情況說明和配套規章制度(側重于食品安全方面);
(5)從事食品制售類的項目須提交門店標準化流程布局和設備設施示意圖(有多種標準化流程布局和設備設施的分別申報)。
2.組織評審。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查,同時抽取1-2個門店進行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反饋申請人。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可邀請食品安全專家參與評審。遵循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就申請人是否適用“評審承諾制”作出書面評審意見(結論應明確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
由市(縣)、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通過的資質評審,于5個工作日內向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報備,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二)許可申辦流程
通過“評審承諾”資格審核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在其無錫市后續新開設的直營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時,除提交法律規定的申請材料外,同時提交適用“評審承諾制”辦理資格確認書(附件3)復印件、承諾書(附件4),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自愿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免于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門店所在地負責審批發證的部門受理后應當場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后續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相應市場主體獲證后的后續監管工作。對以“評審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重點為食品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如因未達到許可發證條件被限期整改的,向其資質評審部門書面通報,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六、資格管理
(一)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有效期為五年,超過五年應重新申請評審。
(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申請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流程布局發生變化的,須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評審。
(三)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四)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無錫市所有直營門店發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重大社會輿情事件的,取消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五)以“評審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直營門店,累計2次在首次證后監管因未達到許可發證條件被限期整改的,取消該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因違背誠信守法經營行為的,應根據事態的嚴重情況暫停或取消其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暫停期限視情況分6個月或12個月兩檔。
(七)被取消“評審承諾制”適用資格的企業,一年后方可按規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八)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加盟單位,不適用“評審承諾制”。
七、實施時間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實行。
附件:
1.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申請書
2.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評審承諾制”評審表
3.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評審承諾制”辦理資格確認書
4. 食品連鎖經營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
錫市監食經〔2023〕17號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試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一年多的基礎上,市局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提升,形成了《無錫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無錫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食品經營企業連鎖化、規模化和品牌化發展,特制定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指導意見(2.0版),具體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圍繞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進一步改革審批方式,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水平,發揮連鎖經營企業自我管理的主動性,強化誠信建設,推動科學監管和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助力打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營商環境。
二、實施原則
(一)自愿申請。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試行“評審承諾制”適用單位由企業自愿申請,無數量限制,符合申報條件的均可申請。經評審認定符合食品經營許可 “評審承諾制”條件的企業,其屬下直營門店可自行選擇按“評審承諾制”的程序辦理許可業務,也可按一般程序辦理許可業務。
(二)創新高效。堅持解放思想,簡化審批流程,優化審批服務,提高服務質量,激發市場活力。
(三)加強監管。加強證后監管,建立健全審批、監管相適應的許可和監督模式,力爭達到許可審批改革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平衡。
三、適用范圍
(一)適用對象。本意見中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已有8家及以上統一商號(字號),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規范管理的直營連鎖實體門店,各門店經營項目、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且近2年本市任何直營門店未發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和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重大社會輿情事件。
(二)業態類別。食品銷售業態包含商場超市、食雜店;餐飲業態包含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
(三)經營項目。不適用自釀酒。
四、申辦程序
(一)資質評審流程
在無錫市設有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由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所在地市(縣)、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資質評審;在無錫市無企業總部或管理機構的,由無錫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資質評審。
1.企業申請。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申請書(見附件1);
(2)企業基本情況說明;
(3)統一采購配送食品情況說明和配套規章制度;
(4)統一經營管理規范情況說明和配套規章制度(側重于食品安全方面);
(5)從事食品制售類的項目須提交門店標準化流程布局和設備設施示意圖(有多種標準化流程布局和設備設施的分別申報)。
2.組織評審。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查,同時抽取1-2個門店進行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反饋申請人。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可邀請食品安全專家參與評審。遵循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就申請人是否適用“評審承諾制”作出書面評審意見(結論應明確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
由市(縣)、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通過的資質評審,于5個工作日內向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報備,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二)許可申辦流程
通過“評審承諾”資格審核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在其無錫市后續新開設的直營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時,除提交法律規定的申請材料外,同時提交適用“評審承諾制”辦理資格確認書(附件3)復印件、承諾書(附件4),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自愿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免于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門店所在地負責審批發證的部門受理后應當場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后續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相應市場主體獲證后的后續監管工作。對以“評審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檢查重點為食品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如因未達到許可發證條件被限期整改的,向其資質評審部門書面通報,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六、資格管理
(一)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有效期為五年,超過五年應重新申請評審。
(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申請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流程布局發生變化的,須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評審。
(三)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四)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無錫市所有直營門店發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重大社會輿情事件的,取消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五)以“評審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直營門店,累計2次在首次證后監管因未達到許可發證條件被限期整改的,取消該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
(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因違背誠信守法經營行為的,應根據事態的嚴重情況暫停或取消其適用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暫停期限視情況分6個月或12個月兩檔。
(七)被取消“評審承諾制”適用資格的企業,一年后方可按規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八)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加盟單位,不適用“評審承諾制”。
七、實施時間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實行。
附件:
1.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申請書
2.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評審承諾制”評審表
3.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評審承諾制”辦理資格確認書
4. 食品連鎖經營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