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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3197 | 生成日期 | 2023-06-29 | 公開日期 | 2023-06-29 |
文件編號 | 錫建建市〔2023〕14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住建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全面深化實名制管理推進農民工工資“月清月結”的通知 |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開區建設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市建管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關于推進落實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月結月清”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進一步強化我市建設工程領域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
(一)全面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嚴格執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九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意見的通知》,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于資金落實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將有權部門出具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作為支付擔保憑證,同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
(二)全面落實人工費用撥付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按月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實名制系統中按月上傳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上傳的產值月報表進行形式檢查。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聯通機制,因建設單位人工費用未按月足額撥付被預警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僅可申請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用于撥付人工費用,直至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該項目人工費用已足額撥付。取消預警后,建設單位方可向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正常申請提取使用監管資金。實名制系統按月分析在建項目農民工工資專戶情況,對判定專戶資金余額超過項目開工以來最大工資代發月份工資總額3倍的項目進行特殊標識,該類項目的建設單位可向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確實已落實各項制度且專戶資金余額充足的,可以在本月度內減少人工費用撥付比例。
(三)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監督總包單位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防止農民工工資專戶資金被套取。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和工資代發數據信息反饋至實名制系統;在辦理企業提交的項目農民工工資代發申請業務時,應核對工資臺賬形式是否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和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的《無錫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標準化臺賬》(詳見附件)中第五冊《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材料》表5.1、5.2、5.3的要求,是否有農民工本人簽字或手印等要素,對發現的弄虛作假線索,及時向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四)全面落實總包代發和工資月清月結制度。用人單位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提倡使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提供的示范文本,明確工種、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月工作量核算辦法、支付時間等內容。對現有勞動合同約定與市場實際工資水平不相符的,要通過修訂勞動合同、補簽書面協議等方式予以完善。施工總承包單位要督促分包單位等按月核算農民工工作量,按照農民工實名考勤天數或完成的工作量、約定工資標準等要素計算應發工資數額,編制工資表,并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確保施工作業農民工人數清、工作量清、工資數額清;向銀行金融機構提交農民工工資代發申請時,應出示符合《無錫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標準化臺賬》第五冊《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材料》要求的農民工工資審核、統計臺賬和代發申請通知書。
二、進一步壓實各方管理責任
(一)壓緊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明確具體負責人協調、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按規定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定期對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用工管理情況和項目管理人員考勤情況開展抽查,堅決糾正問題隱患。
(二)壓實總承包單位主體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專業承包單位)應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應對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督促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實名制管理制度;要根據項目實際規模按需配備至少一名勞資專管員,明確管理職責(負責現場人員信息采集錄入、考勤信息管理、實名制設備日常檢查和維護、做好工資發放工作等),建立相關考核機制。
(三)壓實專業(勞務)分包單位直接責任。分包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應按照合同約定,對本企業施工范圍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人員進場前,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計算方式、支付時間,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所有人員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并督促在場人員做好實名制考勤工作。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四)壓實監理單位的監督責任。監理單位應將農民工實名制考勤和工資支付情況納入項目監理內容,對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理。每月開展至少一次的項目實名制管理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現場人員是否全部錄入實名制系統、現場人員是否全部通過實名制系統進行考勤、農民工工資是否全部通過專用賬戶按時足額發放等,檢查中發現的工資發放問題及考勤異常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五)明確農民工個人義務。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否則不得進入項目施工現場。需增強維權意識,配合用人單位做好實名制考勤,按月核對個人工作量和工資,不得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需增強法律意識,在入場前應接受防詐反詐教育,并簽署反詐個人承諾書,積極學習掌握反詐防騙知識,自覺做到“不透露、不輕信、不轉賬”,不給詐騙分子可乘之機,不向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用任何本人及他人名下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等,切實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三、進一步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
(一)強化風險研判與預測預警。實名制系統按月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考勤情況、人工費用撥付情況、農民工工資代發情況進行數據比對分析,對其中相關制度落實情況較好,欠薪風險較小的項目標記為“綠燈”;對近期相關制度未嚴格落實的項目標記為“黃燈”;對相關制度落實不力,存在潛在欠薪風險的項目標記為“紅燈”。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分級分類監管,及時處理實名制系統預警信息,對“黃燈”項目實施重點關注指導,對“紅燈”項目強化監管,督促整改,到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推行建設工程項目“護薪監督員”制度。各市(縣)、區、街道(鎮)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進一步完善聯動治理網格,抽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街道(鎮)監管人員聯合組建護薪監督員隊伍,掛鉤重點項目,指導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勞動合同(用工協議)簽訂、工資臺賬材料整理、實名制考勤管理、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流程,做到主動防、早發現、快處置,力爭將問題和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工地大門里。
(三)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實名制系統中做好工程項目狀態管理(包括在建、停工、完工待驗),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以免影響實名制系統工程項目更新率、到崗率等指標。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勞動合同代簽、約定工資不實、未按規定實名考勤、未按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未按月結算工資、編制工資表和未按月足額代發工資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對在各類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堅決立案查處。
(四)加強部門協作,形成治欠合力。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要細化工作流程,提升整體合力,多維度、多角度聯合開展“以案釋法”,督促建設、施工企業依法依規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提高用人單位、農民工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知曉率,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行業監管,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大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立案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力度,對應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做到“應列盡列”,努力營造“不能欠、不敢欠、不愿欠”的社會氛圍,推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常態化、長效化。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來源:無錫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