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10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規〔20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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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16:24:5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
招商引資項目引薦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規〔202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獎勵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新形勢下招商引資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錫政發〔2023〕20號)要求,結合招商引資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
(一)項目引薦獎勵,是面向給我市招商引資部門提供真實有效的項目投資意向信息,促成我市招商引資部門與項目投資方直接聯系,在投資方實施投資和落戶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作用的中介機構(包括團體或個人)設置的。
(二)申報獎勵的團體或個人,包括依法登記注冊的咨詢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協會、基金公司以及市、區兩級政府聘任的招商顧問。
第二條 獎勵條件
(一)引薦項目指符合無錫“465”現代產業集群發展方向的制造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內資1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外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市級重大項目)。
投資主體為無錫行政區劃外的跨國公司、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投資主體,在我市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二)引薦項目必須符合我市各地區產業、環保等準入政策,能夠有效提升我市產業集群中細分領域和關鍵環節建設水平。
(三)金融類、工業地產類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引薦機構不參與獎勵。
(四)本地企業增資項目、返程投資外資項目等,引薦機構不參與獎勵。
(五)引薦項目自項目主體注冊登記之日起2年內,項目實繳注冊資本累計應在外資1000萬美元(內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三條 獎勵標準
中介機構引薦的項目,經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獎勵條件的,給予中介機構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引進落地獎勵。引薦落地的項目,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外資1000萬美元(內資1億元人民幣)的,進行分類獎勵。其中,制造業項目,按實繳注冊資金的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現代服務業項目,按實繳注冊資金的2.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人民幣。
(二)重點項目獎勵。對屬于外資世界500強總部或區域中心的項目、填補我市重點產業鏈空白或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項目,在給予引進落地獎勵基礎上,另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獎勵,獎金依據項目進展、運營情況分階段撥付。
第四條 “一事一議”
對有特殊渠道、能做出特殊貢獻的中介機構,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開展合作。市招商護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招引標的、預設合作獎勵金額,通過公開招標、政府采購、揭榜掛帥等形式展開合作,簽訂合作協議。獎勵資金根據約定的目標任務完成進度,按時序支付。單次“一事一議”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一事一議”約定的同一標的,不重復享受項目落地其他獎勵。未按約定完成目標任務的中介機構,第二年不得參與招標。
第五條 申報要求
(一)中介機構在引薦項目辦理注冊登記前,應向擬落戶屬地招商部門報送《無錫市招商中介項目信息推薦表》(附件1),由屬地招商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市招商護商領導小組入庫備查。
(二)中介機構申請引薦獎勵時,應提供《無錫市招商中介項目信息推薦表》(附件1)、《無錫市招商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附件2)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審核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招商部門申報,屬地招商部門、財政部門初審后,由屬地招商部門于當年4月10日前報市招商護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由市招商護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召開中介機構獎勵審核聯席會,會財政局審核引薦項目的注冊資金到位情況(實繳注冊資金,以審計報告為依據)、確認外資世界500強總部或區域中心項目資質、判斷項目是否填補我市產業鏈空白或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
(三)根據聯席會審議結果,確定具體獎勵金額后,將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四)公示和獎勵。對經市政府審議同意的獲獎中介機構做好公示和獎勵工作。
第七條 其他規定
(一)本辦法所涉及獎勵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市級承擔30%,區級承擔70%,市區兩級不重復獎勵。次年市級資金集中撥付到項目所屬區,由所在區發放至項目引薦中介機構。江陰、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二)本辦法所稱外資企業(項目)是指境外投資者以現匯或跨境人民幣、境外實物或其從境內投資企業分配獲得的利潤等形式出資設立的企業;所有非美元外匯均按照資金到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合計算。
(三)因項目引薦已獲獎勵的中介機構,如發現項目資金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情形,將依法追回全部獎勵資金。
(四)每年將對中介機構進行積分評價,評選一批最佳合作伙伴,由市政府進行通報表彰。(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3)
(五)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1.無錫市招商中介項目信息推薦表
2.無錫市招商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
3.最佳合作伙伴評分規則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