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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衛生健康委,新吳區民政衛健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各醫療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決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6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口計生委等部門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06〕152號)精神,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勢頭,經研究決定在全市啟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以下簡稱《手術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必須持有現居住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手術證明》,方可由具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對持有產前診斷中心出具的《醫學診斷意見書》、確因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無需出具《手術證明》。
二、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登記和查驗申請對象身份證件、證明材料,并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出具《手術證明》。
(一)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需進行非選擇性別、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婦女,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憑身份證、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及醫院病歷卡等證明材料,先到現居住地鎮(街道)簽署審核意見,再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辦理證明手續。
(二)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需進行人工終止妊娠的婦女,由本人提出申請,先到現居住地鎮(街道)登記查驗其身份證、醫院病歷卡等證明材料并簽署審核意見,再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辦理證明手續。
三、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口計生委印發的《關于啟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的通知》(錫人口計生〔2007〕43號)予以廢止。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樣本)
無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13日
來源:無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