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2 16:48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關于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125號)第四條“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的規定,根據《關于調整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錫人社發﹝2024﹞4號)精神,對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相應進行調整:
一、從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調整為2490元/月。執行對象為2024年1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二、標準調整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審核及時發放,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來源:就業促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