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0367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公開日期 | 2024-01-26 |
文件編號 | 錫政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規范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市場監管、稅務、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網約車服務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合理布局候客待客、停車休息、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則,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網約車行業中應用,促進網約車行業科技創新。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經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認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即有固定辦公場所,具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安全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以及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乘客、駕駛人、其他相關方之間的資金流轉過程和支付業務合作模式的說明;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證件有效期為5年,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在全市或者市區范圍內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經營區域限于江陰或者宜興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區域為全市范圍,在縣級市開展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的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營區域限于縣級市,超出經營區域開展經營的,應當另行申請辦理經營許可。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車輛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3年;
(三)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且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的新能源汽車或者車輛購置計稅價格在15萬元以上的非新能源汽車;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符合標準的車載視頻設備;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申請人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三)車輛購置發票;
(四)符合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無錫市區,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當地。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原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自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服務所在地居住地址確認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針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要求的承諾材料。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以互認。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車輛在多個平臺報備的,首次報備的網約車平臺承擔日常管理責任,派單平臺承擔訂單服務期間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駕駛員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符合勞動關系確立情形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為駕駛員繳納社會保險;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簽訂其他形式書面協議的,應當引導駕駛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完善平臺派單規則和駕駛員休息制度,保障駕駛員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合理設定平臺抽成比例上限并公開發布,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單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強制要求駕駛員接受“一口價”訂單。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調整運價結構、派單算法、分攤比例等涉及駕駛員利益的規則前,應當充分征求駕駛員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網約車平臺客戶端顯著位置公布運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優化派單規則,為乘客提供多元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異地經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網約車許可的經營區域派單,不得向起訖點兩端均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車輛派單。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并在收到投訴后及時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保持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載視頻設備完好,車容車貌整潔,不得有巡游車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重車狀態燈等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車載視頻等相關設備;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五)違反規定巡游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等實行排隊候客的站點攬客;
(六)在運營時吸煙;
(七)將網約車交由無運營資質的駕駛員運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網約車駕駛員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當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平臺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證網絡安全、穩定運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服務所在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二)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取得相應許可,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三)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
合乘服務提供者采取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應當事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合乘分擔費用不得超過所在地巡游車指導價或者定價的50%。
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承接網約車平臺公司上傳的公司、車輛、駕駛員等基礎靜態數據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動態數據。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證件核發管理,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考評制度,定期公布考核考評結果。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車輛、駕駛員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詢網約車變更車輛所有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和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相關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查詢結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臺。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錫政規〔2016〕4號)同時廢止。
關聯閱讀: 《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關聯閱讀: 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
關聯閱讀: 《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熱點問答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