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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1078 | 生成日期 | 2024-02-21 | 公開日期 | 2024-02-21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部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改進優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為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改進優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為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現就有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改進用地預審
1.取消重新預審。不再對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總面積超出用地預審總面積達到10%以及范圍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預審,建設單位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對用地變化情況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說明,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審查把關。
二、完善先行用地政策
2.細化先行用地范圍。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國家重大項目、列入《國家公路網規劃》工程的改擴建項目以及省級能源、交通、水利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
3.明確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均可辦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辦理先行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30%;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因地質條件復雜等施工難度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先行用地規模。先行用地范圍原則上應在用地預審范圍內。先行用地批準后,應于1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的,將影響項目所在省份其他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申請。直接服務于先行用地對應建設項目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參照《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文件執行。
三、優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4.提早開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建設項目用地選址確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統籌開展征地前期各項工作,加大與被征地農民溝通協商力度,盡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時組織申報土地征收,壓縮用地組卷報批周期。
5.改進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管控方式。非農建設占補平衡實行差別化管控,對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高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以及機構改革前已批復新一輪省級總體規劃的,在現狀穩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前提下,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不再掛鉤補充耕地,但建設單位應通過繳納耕地開墾費或自行墾造方式落實補充耕地義務。對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低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將省域內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占用耕地規模上限,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建立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將符合條件的補充耕地納入儲備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專項用于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掛鉤使用。
6.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與主體工程可分別報批。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則上應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過原有用地規模。主體工程已批準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征收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主體工程已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改路、改溝、改渠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在嚴格論證前提下可以申請占用、單獨報批;主體工程已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可以單獨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
四、細化調整用地報批規則
7.明確調整用地情形。建設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文物保護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改變原批準用地范圍的,或建設單位優化建設方案減少土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占用的,建設單位按要求履行建設項目線路、位置變更審批程序,經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項目核準或初步設計批準的機關同意后,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調整用地申請。
8.規范調整用地手續辦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確需調整用地范圍,調整后的項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且征收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調整用地(批準調入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同意調出土地并明確監管要求)。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確需調整用地范圍,其中調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規模或征收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報請國務院批準調整用地;不屬于以上情形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調整用地。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須重新出具論證意見。
9.明晰調入土地報批要求。需調整用地范圍的,調入部分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按要求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涉及新增征收地塊的,應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請。
10.強化調整用地批后監管。部通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對調整用地審批情況實施監管;省級人民政府對調整用地批準后調出部分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批準調整用地的,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調整用地審批實施細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通知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然資源部
2024年2月21日
來源:自然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