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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0968 | 生成日期 | 2024-02-19 | 公開日期 | 2024-02-28 |
文件編號 | 錫政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樹立質量即生命的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不斷提高質量水平,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定、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市長質量獎是指無錫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質量提升成績顯著、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包括“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和“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年“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10家。上述獲獎數可以少額或者空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樹立先進典型、傳播先進質量管理理念為宗旨,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專家評議、集體決策、社會公示等程序,通過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促進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不斷發展。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采用的評定標準應當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吸收質量管理的先進理念和經驗。
市長質量獎評定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質量管理成熟度評價準則》(DB3202/T 1002-2018)作為依據,并可根據質量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級版標準。
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其評定得分應當不低于標準總分的60%;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其評定得分應當不低于標準總分的50%。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管理及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統一安排。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做好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并宣傳和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經社會公示后提請無錫市人民政府批準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九條 評委會秘書處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規劃與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組織擬訂評審員資格標準和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評審員,建立評審員專家庫;
(四)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演講答辯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
(五)向評委會提交市長質量獎初步評審結果,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實施效果和改進建議;
(六)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方法、管理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七)承擔評委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正常運營3年以上;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3位,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國際領先水平;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三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醫療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省或市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較大及以上違法違規不良記錄(至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除外);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經評委會同意,申報條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包括申報、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演講答辯評審、評委會審議、社會公示、政府批準等環節。
(一)秘書處向社會公布評獎事項。申報組織應當如實填寫《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提交自評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申報組織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報送秘書處。
(二)秘書處應當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合格名單,提交材料評審組。
(三)材料評審組應當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對申報組織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評委會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確定20個進入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評審的組織名單。
(四)現場評審組、演講答辯評審組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評審,并予以評分。
(五)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評審的評分,按照材料評審30%、現場評審50%和演講答辯評審20%的比例匯總總分,進行綜合排名,分別提出“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和“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
(六)獲獎組織候選名單經評委會審議后,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
(七)公示無異議的,提請無錫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獎勵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無錫市人民政府對獲獎組織予以表彰,頒發獎杯、獎牌。對首次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100萬元,對首次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獎勵2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提請無錫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杯、獎牌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對獲獎后發生質量、安全生產、環保、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提請無錫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杯、獎牌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對在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個人,評委會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錫政規〔2017〕2號)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