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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1231 | 生成日期 | 2024-03-12 | 公開日期 | 2024-03-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3·15系列消費警示:警惕節假日賓館住宿漲價不成便毀約 |
編者按: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為幫助廣大消費者有效規避消費陷阱和消費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無錫市場監管”現推出“315系列消費警示”專欄,為維護消費公平、推進消費升級、構建和諧消費環境貢獻力量。
案例簡介
消費者徐先生通過網絡平臺提前預定了五一期間入住某賓館三天,并提前支付了254元款項。而當徐先生當晚達到賓館后,商家稱五一期間需要加價150元才可入住,網絡平臺自行接單的價格與商家無關。徐先生聯系了平臺客服,平臺客服稱跟商家聯系后,商家表示沒有房間可提供。徐先生無奈之下只能臨時找其他賓館入住,三晚共支付了695元。徐先生認為由于平臺和商家的原因造成自己預訂的房間無法入住,另外支付高價入住酒店,遂投訴。經過梁溪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平臺先行賠付了徐先生的住房差價441元。
消保委警示
針對節假日賓館住宿“毀約潮”現象,無錫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出消費警示:假期旅游市場服務需求旺盛,受供需關系的影響,酒店房價也隨之水漲船高,如果價格漲幅在合理范圍內且明碼標價,則該行為仍屬于市場調節價格范疇,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酒店可以坐地起價、臨時毀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無良退單行為實則是酒店單方面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酒店以原來的訂房價格繼續履約;若由于酒店擅自毀約導致消費者以更高價格另行訂房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酒店退還已付訂房款項,并支付因另行訂房產生的差價損失。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可積極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消保委組織投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專家觀點
酒店/民宿既然和消費者訂立合同約定了房價并且已經支付了全部的住宿費用,酒店和消費者的合同成立生效,雙方均應當遵照履行,如果酒店擅自解約導致消費者產生損失,則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般而言,酒店實行市場調節價,只要明碼標價并據實提供服務或商品就不涉及違法違規。酒店節假日漲價屬于市場行為,遵循自愿原則。另外如果當地政府對酒店實行政府指導價,那酒店的價格則需遵照執行。而具體到本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酒店方虛構解約理由、虛構價格等以謀求差價不當利益的,該酒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酒店賠償三倍的費用。
(市消保委公益律師、北京尚公無錫律師事務所主任 鞠愛軍)
來源: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