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10 15:49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無錫市實施人才年金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無錫市實施人才年金指導意見
加快打造無錫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區,進一步優化完善人才中長期激勵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積極吸引、集聚和留住優秀人才,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令第36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及對象
(一)企業加入條件
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工商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或稅收戶管地在無錫市范圍內的企業;或實際控制人為無錫市屬企業的;
2.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3.企業尚未建立企業年金計劃;
4.企業自愿參加人才年金;
5.企業經營情況良好,有能力承擔參加人才年金產生的費用和支出;
6.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二)人才加入條件
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試用期滿的在職職工;
2.本人自愿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4.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2)具有可對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人員;(3)具有技師及以上技能類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人員;(4)市級二類及以上職業技能大賽前六名獲獎選手;(5)市級以上政府批準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或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職能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6)獲得市級以上各類人才、科技類獎項(稱號、工程)的個人;(7)經企業認可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企業需要的相關人才。
(三)民主協商機制
意向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企業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等民主程序自主確定參加人才年金,企業職工自愿選擇是否參加。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歸屬
(一)所需費用。由企業與參加人員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由企業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繳費標準(百分比按整數計)。企業當期繳費分配至參加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2%。企業繳費采用統一標準,根據參加人員的人才加入標準,按照參加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3%、4%、5%設定四檔繳費標準自行確定。個人繳費標準由職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至4%自行確定。
(三)權益歸屬。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隨參加人員在本市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具體歸屬比例為:工作年限不滿兩年歸屬20%、工作年限滿兩年歸屬40%、工作年限滿三年歸屬60%、工作年限滿四年歸屬80%、工作年限滿五年歸屬100%。
三、年金管理運營
(一)依照《企業年金辦法》等規定設立統一的無錫市人才企業年金計劃,可以由無錫市人才集團作為統一的實施主體,承擔日常管理和經辦工作。企業和職工可以通過與無錫市人才集團簽訂代理協議參加人才年金,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錫市人才集團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作為人才年金的統一受托人。
(二)統一受托人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質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人才年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各管理人做好相關的管理運行工作。
(三)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職工個人勞動關系仍在其用人單位。
四、操作辦理流程
(一)企業申請。意向的企業可以向無錫市人才集團提交加入無錫市人才年金申請,并提供參加人員的名單、上年度工資總額(新進員工按照當年度實際繳費月份的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年金比例金額、符合人才加入條件的相應材料、企業與職工的民主協商材料等。
(二)審核備案。符合條件的,報送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
(三)委托簽約。統一委托人與申請審核通過的無錫市人才年金相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無錫市人才年金在管理運作過程中的受托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托管費在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費由企業按相關約定支付。
(二)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按照《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執行;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按照《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新就業單位已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賬戶可轉入新單位年金賬戶。
(四)參加無錫市人才年金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出國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年金賬戶資金按國家規定領取。
(五)對連續三期以上未能繳納年金費用的年金賬戶,將采取賬戶封存的方式處理。
(六)因履行人才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六、監督管理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加強對無錫市人才年金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
七、激勵政策
各地人社部門可結合實際對用人單位建立人才年金給予適度資金激勵,具體政策與金額自行研究確定,并報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實施。
八、實施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適用范圍為無錫市區,由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江陰市、宜興市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