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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2371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 公開日期 | 2024-05-07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關于對《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讀 |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工作要求,持續推動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滿足居民剛性住房需求和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參考省內13個城市的現有政策執行情況,結合我市實際,經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授權中心發布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的解讀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
(三)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市戶籍家庭,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
按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年限、繳存余額掛鉤,即:
(1)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未滿24個月的,貸款額度按繳存余額的5倍計算;
(2)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24個月但未滿36個月的,貸款額度按繳存余額的7倍計算;
(3)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36個月的,貸款額度按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
根據前述規定計算出可貸額度,在此基礎上單人可增加20萬元,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0萬元;夫妻可增加30萬元,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30萬元。
(四)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保留余額
簽訂逐月委托還貸協議的職工,在委托還貸期間,委托還貸的保留余額由現行的逐月還貸委托協議簽訂之日前,最近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不含新職工住房補貼)月實繳額的12倍調整為6倍。
(五)優化住房公積金柜面還貸提取政策
償還異地住房貸款的職工及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還貸的職工,將現行的至柜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一次性償還住房貸款本息,調整為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一次性償還或分次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但同一筆貸款單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剩余貸款本息,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
職工上一次還貸提取滿一年且提取的公積金全部用于償還該筆住房貸款本息的,可再次申請辦理還貸提取。
(六)放寬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將《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中原規定的無錫市行政區域以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夫妻雙方一方為無錫市戶籍,調整為職工夫妻雙方或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任意一方為無錫市戶籍的,在無錫市購買自住住房時,持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可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七)開展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轉貸業務
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職工,可按規定向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或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組合貸款業務。
三、《通知》施行時間及其他
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施行前,已申請并審批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可按原規定執行。通知施行后,已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簽約的職工,保留余額按原簽約時的住房公積金月實繳額自動予以調整。
關聯閱讀: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的通知
來源: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