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5-07 08:3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各繳存職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工作要求,持續推動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將我市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調整如下:
一、職工家庭在無錫市行政區域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總價的20%。
二、職工家庭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本人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80萬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100萬元。
三、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市戶籍家庭,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按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年限、繳存余額掛鉤。借款人本人符合貸款條件的,在可貸額度基礎上增加20萬元,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0萬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貸款條件的,在可貸額度基礎上增加30萬元,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30萬元。
四、簽訂逐月委托還貸協議的職工,在委托還貸期間,委托還貸的保留余額調整為逐月還貸委托協議簽訂之日前,最近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不含新職工住房補貼)月實繳額的6倍。
五、償還異地住房貸款的職工及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還貸的職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一次性償還或分次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但同一筆貸款單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剩余貸款本息,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
職工辦理柜面還貸提取后,再次申請辦理還貸提取的,須在上次還貸提取滿一年后。
六、職工在無錫市行政區域以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且夫妻雙方或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任意一方為無錫市戶籍的,在無錫市購買自住住房時,持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可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七、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職工,可按規定向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或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組合貸款業務。
八、本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未盡事宜按原有規定執行。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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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