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5-08 11:0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無錫濱湖區老年人助餐補貼政策
無錫市濱湖區老年人助餐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業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錫濱政辦發〔2018〕11 號)精神,滿足我區老年人特別是“三無”、低保、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困難老年群體的就餐配餐送餐服務需求,進一步強化居家養老服務供給能力,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數,現就全區老年人助餐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制定如下:
一、補貼對象
(一)年滿 60 周歲的本區戶籍老人。共分三類對象:
第一類:百歲老人、符合“三無”供養、低保救助標準的老年人;
第二類: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以上,1.5 倍以內的低收入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重點空巢(獨居)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老年人;
第三類:其他老年人。
(二)助餐機構。按助餐規模和服務能力,分為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和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
1.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按照《濱湖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基本標準(試行)》(錫濱民發〔2012〕21號)標準建設。
2.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按照《推進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暫行)》(錫民福〔2013〕15 號)標準建設。
二、補貼標準
(一)老年人就餐補貼
對三類助餐對象分別給予 1 元~3 元不等的補貼,其中,第一類對象每人每餐補貼 3 元,第二類對象每人每餐補貼 2 元,第三類對象每人每餐補貼 1 元。各街道(鎮)應按照不低于區標準給予相應資金補貼。
(二)助餐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
1. 完成達標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一次性補貼 3 萬元;
2. 完成達標建設的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一次性補貼 5 萬元。各街道(鎮)應按照不低于區標準給予相應資金補貼。
(三)助餐機構運營補貼
1. 實際助餐服務量日均 10~30(含)人次的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每年給予 1 萬元的補貼;
2. 實際助餐服務量日均 30~100(含)人次的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每年給予 3 萬元的補貼;
3. 實際助餐服務量日均 100 人次以上的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每年給予 5 萬元的補貼;日均助餐人次=全年度就餐人次÷(365 天-104 天)÷12 月,由同一個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 廳”提供助餐服務的社區助餐點助餐人次合并計算到該區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
三、補貼辦理和發放
(一)老年人就餐補貼
1. 申請。老年人就餐補貼以自愿申請為原則,本區戶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社區(村)提出補貼申請,填寫《濱湖區老年人就餐補貼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 受理。社區(村)在收到申請人申請表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經濟條件、自理能力、家庭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將通過初審的紙質材料上報至街道(鎮)審核,同時在濱湖區智慧養老綜合數據服務平臺進行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3. 審核。街道(鎮)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紙質材料上報至區民政局審批;對材料審核不通過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4. 審批。區民政局在綜合上述情況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從審批通過的下月起享受就餐補貼;對材料審核不通過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5. 發放。老年人在助餐機構就餐應辦理就餐卡,就餐補貼以直接減除老年人餐費的形式進行,補貼標準分別按三類對象享受,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補貼費用由助餐機構先行墊付。老年就餐卡原則上只可由本人在辦理地的助餐機構使用,不得跨區域使用、轉借和挪作他用。區民政局每半年按濱湖區智慧養老綜合 數據服務平臺內的助餐刷卡數據結算補貼,撥付至各街道(鎮)財政,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各街道(鎮)應按照不低于區標準給予相應資金補貼。
(二)助餐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
申請濱湖區助餐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的單位,應填寫《濱湖區助餐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申請表》,并準備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所屬街道(鎮)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街道(鎮)報區民政局審核。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報項目進行評估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一次性補貼,各街道(鎮)應按照不低于區標準給予相應資金補貼。
(三)助餐機構運營補貼助餐機構運營補貼按機構日均服務人次實行分類補貼,實際助餐服務量以濱湖區智慧養老綜合數據服務平臺內的助餐刷卡數據為準。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貼金額進行評估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機構按年度予以分類補貼。
四、工作要求
(一)因客觀原因助餐刷卡設施暫時無法使用的,由助餐機構以人工記錄方式建立老年人助餐統計臺賬,就餐人員名單經社區(村)確認后按月向社會公示。
(二)助餐服務的首要任務是要保證食品衛生安全,助餐機構要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格食品采購、加工制度,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
(三)助餐機構膳食提供應以套餐為主、分類設置,價格、食量要符合實際,能滿足不同對象需求,避免浪費。助餐機構如要調整套餐設置和價格,需經社區(村)認可后,將變更方案在社區(村)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可于次月施行;原則上無特殊原因,套餐價格 1 個自然年內最多調整一次。(四)社區(村)應加強對老年就餐卡的充值管理,確保卡內資金安全;老年人亡故或戶籍遷出本區的,本人或家屬需主動與社區(村)聯系注銷,協商做好就餐卡內金額的返還工作;就餐卡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 500 元,卡內總金額不得超過 1000元。
(五)區、街道(鎮)民政部門應定期聯合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對助餐機構的食品衛生、廚房安全等情況進行抽查;社區(村)應對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餐廳”進行常態化監管。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責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減少或取消當年的補貼資金;對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火災火警、責任亡人事故的,取消第三方助餐機構的助餐資格,追回各項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