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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規〔202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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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16:32:2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
企業遴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錫政辦規〔2024〕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
企業遴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大做強做優龍頭骨干企業的工作部署,推動我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帶動相關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根據無錫市加快“465”現代產業集群建設的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鏈主企業,是指在我市相關重點行業領域具有較大規模、較強產業鏈整合和引領帶動能力,在技術、標準、市場等方面具有較強話語權和影響力,且經營業績突出的行業龍頭企業和細分領域領軍企業。相關重點行業領域主要根據我市“465”現代產業集群和“3010”重點產業鏈進行劃分。
第三條 市“465”現代產業集群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集群辦)牽頭各集群發展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各集群專班)開展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的遴選和培育管理工作,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等產業部門(以下統稱各地區產業部門)負責組織和推薦轄區內重點企業申報,同時相應做好跟蹤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四條 申報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無錫市轄范圍內(含江陰市、宜興市)注冊登記,在無錫本地生產,依法納稅,誠信守法,有良好的信譽記錄和社會公眾形象,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未發生重(特)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二)具有優秀的產業引領力。企業在行業內資源配置中占據主導或重要地位,對產業基礎能力建設有較強支撐作用。在供應鏈整合、創新平臺建設等產業發展關鍵環節具備良好基礎,對產業鏈有較強的引領整合能力,能夠帶動維護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上下游配套的企業一般不少于10家。
(三)具有強大的市場競爭力。企業主導產品技術先進,產品質量標準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接軌,至少擁有1個市場占有率全國前10或省內前3的主導產品。凈資產收益率、增加值率等達到全國或省內行業領先。
(四)具有卓越的行業影響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文化先進,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在市場開拓、營收比重等方面國際化程度高。踐行綠色低碳發展,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五)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力。企業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3%且高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主導或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制定,擁有國際國內發明專利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高層次領軍人才,建有省級以上重大創新研發平臺或資質(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能積極推進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
(六)具有先進的企業治理力。企業發展理念先進,管理高效規范。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基礎,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位列所屬行業前列,上年度畝均土地利稅額高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
第五條 產業鏈細分領域優勢明顯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六條 組織申報。市集群辦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鏈主企業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和遴選程序等內容。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所在的地區產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無錫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情況介紹和發展規劃;
(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地區初審。各地區產業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申報企業資格、申報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申報基礎條件等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上報至市集群辦。
第八條 專班推薦。市集群辦組織各集群專班對申報企業所屬產業鏈進行確認,并由專班對所屬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鏈主企業推薦名單。市集群辦匯總各集群專班推薦企業名單,統一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對企業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第九條 專家評審。由市集群辦統一組織,各集群專班分頭負責,成立由行業專家、財務專家以及質量標準品牌、人才、創新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推薦企業進行綜合評審并出具意見,提出鏈主企業候選名單。
第十條 現場核查。根據評審情況,評審組視情組織對部分企業開展實地抽查,對企業申報資料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現場審查,申報企業根據要求補充申報資料、佐證材料等。
第十一條 綜合會審。由市集群辦召集各集群專班召開綜合會審會議,對候選名單進行集體討論,形成鏈主企業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審定及公示公布。鏈主企業建議名單報市“465”現代產業集群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后,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布。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梯度培育和動態管理機制,聚焦市“465”現代產業集群和“3010”重點產業鏈,在遴選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的同時,建立一批培育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各地區產業部門及各集群專班應將鏈主企業和培育企業作為日常管理、服務的重點,動態跟蹤、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的困難問題。
第十五條 促進鏈主企業快速發展和產業鏈整體提升,在產業促進、市場開拓、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擔國家和省重大專項等方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鏈主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組織開展產業鏈協同攻關,加強品牌建設和推廣,推進產業鏈供應鏈對接,爭創各類資質、平臺和榮譽,申報各級產業扶持資金項目。
第十七條 鏈主企業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強化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品牌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服務發展大局,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引領支撐產業鏈發展,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強化協同創新和構建產業生態等方式,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提升產業鏈整體競爭力。
第十八條 鏈主企業遴選認定每年開展一次。對已認定的鏈主企業,每2年組織一次復核,根據復核情況調整鏈主企業名單。鏈主企業如發生重(特)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其它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其鏈主企業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附件:無錫市現代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報表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