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01 16:55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我國現行法律采取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以登記生效為原則,登記對抗為例外。不動產登記是法定不動產物權公示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來源: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