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01 16:5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不動產登記機構會依法核驗申請人的身份和申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一)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4.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來源: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