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0-15 09:25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號) 工傷職工經治療或者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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