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0-15 09:1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號)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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