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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4〕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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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11:13:0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區聲環境
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4〕32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的通知》(錫政辦發〔2018〕157號)同時廢止。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加強無錫市區噪聲污染防治,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規劃,對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調整,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梁溪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新吳區和無錫經開區,區劃面積1643.8915平方公里。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方案,具體影響區域以經批準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確定的區域為準。飛機通過所產生的噪聲管控按照《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等標準要求執行。
二、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三)《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五)《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六)《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七)《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88)
(八)《生態環境部等16部門關于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大氣〔2023〕1號)
(九)《省生態環境廳等22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3〕197號)
(十)《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49號)
(十一)《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
(十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
(十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06號)
(十四)《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無錫市惠山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優化調整方案的復函》(蘇自然資函〔2022〕40號)
(十五)《無錫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錫環委辦〔2020〕40號)
(十六)《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十四五”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的通知》(錫政辦發〔2021〕89號)
(十七)《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的通知》(錫政辦發〔2018〕157號)
(十八)《蘇南碩放機場改擴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九)2022年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
三、聲環境功能區分類及標準
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類: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Leq)限值見表1。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
無錫市區沒有占地面積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復療養區域,不設0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1類聲環境功能區
1類聲環境功能區由文化教育區、沿湖風景區、森林公園和濕地公園組成,具體范圍見表2—表4。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
除機場用地區域及方案劃分的1、3、4類區以外的區域。
(四)3類聲環境功能區
無錫市各級工業園區34個,包括梁溪區2個、錫山區8個、惠山區8個、濱湖區9個、新吳區6個、無錫經開區1個;工業園區外仍有部分屬于工業、倉儲用地13處,包括錫山區6處、惠山區4處、新吳區1處、無錫經開區2處,具體范圍見表6。
(五)4類聲環境功能區
1.4a類聲環境功能區
(1)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①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
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
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
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②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
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
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
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2)若臨路建筑以低于3層樓房的建筑為主,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若臨路建筑以高于3層樓房以上(含3層)的建筑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線路一側至線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筑物兩側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并排的兩個建筑物臨路一側的相鄰兩點間距離小于或等于20m時,視同直接連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線路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線路一側范圍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3)交通干線邊界界定
①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延為邊界;
②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
③高速公路以護網處為邊界,沒有護網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處理;
④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邊界指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河航道邊界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腳。
(4)交通樞紐(客貨運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河港口碼頭)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2.4b類聲環境功能區
(1)滬寧城鐵、京滬高鐵等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不考慮相臨建筑物高度的影響,其原則和方法同4a類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規定。
(2)如鐵路與其他交通干線平行,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對于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按4b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3)交通樞紐(鐵路站場)區域劃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六)其他規定
1.暫不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期間設置的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要求執行。
2.鄉村區域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各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位于各級工業園區/片區范圍內,在下列情況下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1)規劃為商務辦公等非工業用地的區域;
(2)現狀為學校、醫院、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
4.本方案文本及圖件不作為定界依據,區劃中未出現的工業園區、物流園區,以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園區范圍為準并作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依據;區劃中未出現的交通干線,以政府審批后確定的道路為準并作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依據。
5.地下商業設施邊界噪聲排放要達到地面相應聲環境功能區的標準限值。
6.本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