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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9-14044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公開日期 | 2024-10-28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民政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民政局無錫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新吳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現將《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規范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工作,滿足社會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心醫養”社區居家“332”服務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錫政辦發〔2022〕10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養老援助服務(以下簡稱援助服務),是指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主要圍繞生活照料、安全守護、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內容、特定工時的多種形式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條 市和市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援助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策制訂和監管工作,編制市本級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負責市本級援助服務資金預算安排。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按市確定的服務對象范圍組織實施援助服務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簽訂合同及服務履約管理工作,指導街道(鎮)、社區(村)開展宣傳培訓,為服務機構有效開展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支持,組織開展服務對象的審批工作,實施評估考核監督,及時做好援助服務經費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服務原則上不得統一打包采購,應根據不同需求并結合當地老年人口情況和地域特點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援助服務資金預算審核匯總、資金籌集。
第六條 援助服務機構根據與區民政部門合同約定負責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務內容、服務工時(以下簡稱工時)的養老服務。
第七條 各區應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及時享受援助服務政策,確保應保盡保,服務工時年度有效,可按月累積使用。對援助服務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服務對象和工時
第八條 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實際居住在市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2個工時的援助服務。
(一)家庭成員均70周歲(含)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70周歲(含)以上的獨居老年人家庭;
(三)市區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四)家庭成員中有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的純老年人家庭;
(五)家庭成員中有定期領取撫恤金或補助金的重點優撫對象的純老年人家庭;
(六)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對象(一級或二級精神、智力、肢體、視力殘疾)的純老年人家庭;
(七)納入計劃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家庭;
(八)8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第九條 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實際居住在市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8個工時的援助服務。
(一)60周歲(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家庭;
(二)70周歲(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三)70周歲(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精神、智力、肢體、視力殘疾)老年人家庭;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純老年人家庭;
(五)納入計劃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獨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家庭。
第十條 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實際居住在市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16個工時的援助服務。
(一)60周歲(含)以上、在市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二)60周歲(含)以上、在市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老年人家庭;
(三)60周歲(含)以上、在市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重點優撫對象中的三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老年人家庭;
(四)80周歲(含)以上、在市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的老年人家庭。
第十一條 對家庭成員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件之一的,僅按戶提供服務,服務工時不按符合條件人數累加。對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件之一的援助服務老年人家庭,按服務工時高的執行,不累加工時。
第十二條 市民政、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上級要求和實施情況,提出調整服務對象、服務工時和工時價格的建議,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三章 服務機構與服務內容
第十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質和條件,方可參與招投標,承擔援助服務工作:
(一)經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有一定經濟實力、管理水平、服務經驗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具有與從事援助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設備;
(四)具有與從事援助服務相配套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能直接運用無錫市“錫心醫養”呼叫服務中心平臺開展服務;
(五)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援助服務機構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紀守法,有居家養老等相關行業的服務經驗;
(二)特定工種服務人員須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或相應的培訓資歷證明;
(三)年齡18周歲以上、持有效健康證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服務機構提供生活照料、安全守護、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具體內容參照《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項目指導目錄》(附件2)。
第十六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援助服務內容,按照援助服務對象需求,科學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簽訂服務協議,開展服務。
第十七條 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經常聽取服務對象和社區組織的意見、建議,不斷改進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購買范圍內的其他服務項目,老年人家庭確實需要的,可由其與服務機構另外簽訂服務協議并自行支付費用。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援助服務應當按規定進行申請、審核、審批。
第二十條 本市市區戶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或家屬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村)事務工作站提出援助服務申請,填寫《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審批表》,并提供相關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社區(村)事務工作站在收到申請人申請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經濟條件、健康狀況、身份類別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對需要開展能力評估的申請人進行評估。申請人基本情況應在社區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申請人,簽署意見后報街道(鎮)審核。
第二十二條 街道(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通知援助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后當日起可提供援助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四條 享受援助服務的老年人因死亡、遷出市區、疾病、傷殘、年齡等情形須終止服務或調整工時的,由社區(村)逐級上報至區民政部門審定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援助服務機構終止服務或調整工時數。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援助服務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申報,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級統籌考慮各級福彩公益金等資金安排市級居家養老援助服務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法對各區開展居家養老援助服務進行補助,主要參考因素為上年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工作量(40%)、地方財力分擔比例(40%)和上年績效考核結果(20%)。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將援助服務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計劃和重點考核指標,加強日常監管,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援助服務評估制度,加強援助服務考核評估制度的落實,定期對援助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信譽及其他履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市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援助服務質量績效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市級居家養老援助服務補助資金分配及行業評優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完善管理制度。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政府補貼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援助服務工作的舉報和投訴制度,民政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及時核實、處理。舉報投訴一經查實,每起按約定金額扣減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創新管理手段,依托無錫市“錫心醫養”呼叫服務中心平臺,加強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和信息比對,圍繞對象身份認定、能力評估、補貼核定、服務變更等環節,強化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對象的主動發現、主動服務和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規范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對象能力評估工作,參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有關要求,嚴格評估流程,加強評估結果綜合利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年齡為60周歲(含)以上成員的家庭。
家庭成員,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
純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只有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且與其子女不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的家庭。
獨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只有一位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且與其子女不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的家庭。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經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專業能力評估機構等機構,參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評估指標評價后能力等級2級及以上和長護險評估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家庭。
人戶分離的老年人,可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村)事務工作站提出援助服務申請,審批通過后交由申請地服務機構進行服務;如服務對象申請的服務地址不在申請地服務機構服務范圍內,可通過服務機構間發函,委托實際服務地址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服務經費由申請地財政保障。
服務項目基本要求、每次服務最低時長及建議結算工時詳見《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項目指導目錄》(附件2)。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6日印發的《無錫市市區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實施辦法》(錫民規〔2019〕1號)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