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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6475 | 生成日期 | 2024-10-23 | 公開日期 | 2024-11-08 |
文件編號 | 錫政辦規〔2024〕5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低空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推進本市低空經濟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應用示范等領域能級提升,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和重要影響力的低空經濟產業創新發展高地,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強化鏈上企業招引培育
(一)吸引鏈上優質企業落戶
鼓勵各市(縣)、區拓展全球化招商渠道,加大低空經濟項目招引力度,對本市低空經濟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招商項目,根據企業落戶3年內的綜合發展情況,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市(縣)、區給予最高3000萬元獎勵,并在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等方面予以綜合支持。
(二)培育壯大本地鏈上企業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獲評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的企業,給予最高8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認定、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錫政辦規〔2024〕3號)相關規定予以支持;對本地上市公司,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按《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23〕13號)相關規定予以支持。支持將低空設備、技術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支持企業設備更新
支持制造業企業設備更新與購置,對通過銀行貸款進行設備購置更新的本地低空經濟制造業企業,符合省制造業貸款貼息政策規定的,予以貼息支持。
(四)支持鏈外企業兼容轉產
鼓勵本市“465”現代產業集群企業改造升級原有產線,向低空經濟兼容轉產。對列入市重點工業投資計劃和“千企技改”計劃且上年度技術和設備投資1000萬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項目,按技術和設備投資額1000萬元(含)—3000萬元、3000萬元(含)—1億元、1億元(含)以上三個檔次,參考其對地方經濟社會貢獻,分別按不超過技術和設備投資額的5%、6%、7%給予貼息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最長支持3年。
二、鼓勵鏈上企業技術創新
(五)支持高質量創新平臺建設
鼓勵企業和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對新建或成功重組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基地),分階段給予最高2億元獎勵;對獲批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分階段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根據運營情況擇優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最高5000萬元和1000萬元獎勵。
(六)鼓勵關鍵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
針對整機制造及關鍵零部件、低空新基建等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制定清單,通過“揭榜掛帥”等形式開展技術攻關,對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分檔擇優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研發資助,特別重大的項目可適當上浮;對新認定的低空經濟領域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項目,按不超過產品單臺(套)銷售價格的30%給予獎勵,單個產品最高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完成單位(個人),根據等次和排名給予50萬元—500萬元獎勵。
(七)支持低空航空器適航取證和銷售
對將總部和生產制造基地注冊在本市的企業,以總部或生產制造基地名義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TC)的,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市(縣)、區根據取證產品類型、大小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首次取得生產許可證(PC)并完成批量(大于30臺)產品交付的,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市(縣)、區根據取證產品類型、大小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最高3000萬元,同一型號僅獎勵一次。
(八)鼓勵開展相關標準制修訂
鼓勵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牽頭制修訂制造、應用、保障等領域標準,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認定,分檔擇優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三、挖掘低空飛行應用場景
(九)鼓勵開通低空中短途載人航線
對在本市注冊,建設運營基地,開通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且在公開渠道售票的常態化運營載人航線(起終點至少一個在無錫市內,起終點間直線距離不低于20公里)的企業進行獎勵。每條新開通市內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200架次且年飛行時間不低于30小時)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首年飛行每增加200架次且飛行時間每增加30小時,給予3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每條新開通城際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1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年飛行每增加100架次,給予10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獎勵資金由企業注冊地、航線起點和終點所在市(縣)、區分擔。
(十)鼓勵開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
對在本市注冊,開通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常態化運營的物流配送航線的企業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企業注冊地、航線起點和終點所在市(縣)、區分擔。
1.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每條新開通航線(起終點均位于無錫市內,航線距離不低于2公里,年度執行不少于5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年飛行每增加5000架次給予10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2.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每條新開航線(起終點至少一個在無錫市內,航線距離不低于5公里,年度執行不少于1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35萬元,首年飛行每增加2000架次給予8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
(十一)鼓勵拓展“低空+文體旅”應用場景
鼓勵企業圍繞文旅、體育等拓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通過發放飛行券等方式,支持開發空中游覽、飛行體驗等消費項目;對在本市舉辦無人機競速賽事并實際承擔辦賽費用的企業,按相關規定給予單項最高120萬元獎勵。
(十二)鼓勵拓展“低空+公共服務”應用場景
鼓勵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管、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氣象等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加強與低空經濟企業對接合作,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國土資源測繪、生態治理等公共服務領域采用低空設備、技術和服務。鼓勵本地企業參與城鄉公共服務,由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投入情況和應用效果給予獎勵。
(十三)鼓勵探索新型應用場景
鼓勵本地企業開展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商業模式探索創新,打造無人機與無人車、無人船協同作業、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有人駕駛航空器融合飛行等示范項目,每年評選若干典型案例,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市(縣)、區分檔給予獎勵,年度預算總額最高200萬元,并在場景開放、宣傳推廣上給予支持。
四、完善低空產業配套環境
(十四)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建設
鼓勵本地企業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建設,對納入試驗區實施方案內負責主要試驗場景建設運營的企業,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市(縣)、區分階段給予資金支持。
(十五)支持低空運營服務管理平臺建設
鼓勵相關企業參與深化現有“無錫市無人機低空巡管共享服務平臺”和警務“太湖之鷹”平臺功能,參與投資建設環太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監管服務平臺、無錫市低空飛行監管運營服務平臺,支撐大規模、高頻次的低空智能融合飛行。
(十六)支持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各市(縣)、區及相關國企在城市中心、主要商圈及醫院等區域統籌推進無人機小型起降點、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場、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等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單獨選址項目申請納入省政府重大項目用地清單;支持國有資本加大對低空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無人機試飛運行基地、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的建設與運營,并向社會開放共享,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依法合規采用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并在建設費用、場地租金、運營費用上給予支持。
(十七)支持特色園區建設
鼓勵相關市(縣)、區結合自身產業優勢,布局建設低空經濟特色園區,在立項、注冊、審批環節開通綠色通道;對入駐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房租優惠;對社會資本投資的廠房改造、產業置換等園區改造項目,根據建設投入情況擇優給予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低空經濟特色園區,市級通過“撥改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五、加強綜合要素保障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設立低空經濟產業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本市初創期科技型低空經濟企業的投資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機構,按實際貨幣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鼓勵銀行機構開發面向低空經濟的金融產品,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低空商業應用險種,建立風險覆蓋廣泛的保險服務體系。
(十九)支持引育鏈上優質人才
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本市創業。對新引進的頂尖人才團隊,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最高1億元資金支持;對新引進的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和創新領軍人才(團隊),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和500萬元資金支持;鼓勵各市(縣)、區參照并優化相關政策,在人才住房保障、健康醫療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出入境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支持舉辦交流推廣活動
支持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在本市舉辦展覽、專業會議等市場化交流推廣活動,搭建低空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單場最高300萬元獎勵。
六、附則
本政策措施由無錫市交通運輸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各責任單位結合分工制定出臺實施細則。鼓勵各市(縣)、區政府出臺協同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與本市其他市級、區級政策有重疊、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