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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中共無錫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無錫市科學技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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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錫人才辦〔2024〕4號 |
發布日期 | 2024-08-07 |
關于印發《“太湖人才計劃”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人才引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人才辦〔2024〕4號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縣)區委人才辦:
根據《關于推進“強智聚才”工程的實施方案》(錫人才〔2024〕1號),制定《“太湖人才計劃”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人才引育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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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無錫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無錫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8月7日
“太湖人才計劃”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人才引育實施辦法
根據《關于推進“強智聚才”工程的實施方案》(錫人才〔2024〕1號),制定本辦法。
一、支持對象
(一)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包括創業領軍團隊和創新領軍團隊2個類別。一般為近4年(部分重點領域可放寬至6年)引進到錫創辦企業或工作、研究方向符合國家重點發展需求、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的創新創業人才團隊。
1、創業領軍團隊。主要支持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近年帶團隊、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到我市創辦企業的人才團隊。基本條件如下:
(1)團隊一般由1名帶頭人、2—5名核心成員組成,團隊有技術研發、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核心成員,成員結構穩定合理,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和互補性。
(2)團隊帶頭人一般應獲得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或入選過省級以上人才引進計劃,核心成員有5年以上(博士放寬至2年)海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從事技術研發或高級管理的經驗并取得突出業績。
(3)企業主導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有較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和預期經濟效益。
(4)團隊帶頭人應為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或者最大自然人股東,同時應為申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到位貨幣出資不低于300萬元。
(5)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①國家或省認定的單項冠軍、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等;②擁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或企業創新平臺;③省級主管部門單項300萬元以上財政資助項目或平臺(包括優勢學科)支持;④獲得國家專項資金項目單項500萬元以上財政資助項目支持;⑤地方人才計劃支持300萬元以上支持。
(6)支持在錫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團隊自主創業,企業注冊時間視作其來錫時間。
2、創新領軍團隊。主要支持依托市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平臺、重點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等,能夠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促使重大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人才團隊。基本條件如下:
(1)團隊一般由1名帶頭人、2—5名核心成員組成,團隊結構穩定合理,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和互補性,入選后能繼續在申報單位穩定合作3年。
(2)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企業申報團隊不作硬性要求),團隊帶頭人一般應獲得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或入選過省級以上人才引進計劃,核心成員有5年以上(博士放寬至2年)海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從事技術研發或高級管理的經驗并取得突出業績。
(3)研究方向符合國家、行業重點發展需求,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
(4)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應與我市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已到崗工作,帶頭人近一年薪酬不低于50萬元,核心成員近一年薪酬不低于24萬元。
(5)企業對項目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①江蘇省級部門單項300萬元以上無償資助項目或平臺(包括優勢學科)支持;②獲得國家專項資金項目單項500萬元以上財政無償資助項目支持;③團隊帶頭人領銜的團隊獲得所在地區引才單項200萬元以上財政無償項目支持。
(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包括創業領軍人才和創新領軍人才2個類別。一般為近3年(部分重點領域可放寬至5年)引進到錫創辦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的創業人才或全職來錫工作、在相關領域業績突出、取得高水平創新性成果的創新人才。
1、創業領軍人才。主要支持帶團隊、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到我市創辦企業的創業人才,優先支持在海外取得學位、掌握領先技術的全職回國(來華)人員(含非華裔外籍人才)和40周歲以下的青年人才。基本條件如下:
(1)有5年以上(博士放寬至2年)海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從事技術研發或高級管理的經驗,并取得突出業績。
(2)企業主導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有較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和預期經濟效益。
(3)申報人應為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或者最大自然人股東,同時應為申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到位貨幣出資不低于100萬元,入選后主要在錫工作。
(4)支持在錫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自主創業,企業注冊時間視作其來錫時間。
2、創新領軍人才。主要支持近年已經引進或意向引進到我市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工作,能夠促進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創新人才。基本條件如下:
(1)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企業人才不作硬性要求。有5年以上(博士放寬至2年)海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從事技術研發的經驗并取得突出業績。
(2)申報人應在高校、科研機構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務,或在企業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及以上職務,或主持過關鍵研發項目,近一年薪酬不低于36萬元。
各類項目申報具體條件在年度申報公告中明確。
二、組織實施
(一)組織申報。市科技局會同市委人才辦發布當年度申報公告,明確具體申報要求。各市(縣)區負責組織屬地項目申報,市級以上直屬單位、高校院所項目均屬地申報。
(二)資格審查。各市(縣)區科技局就項目真實性承擔把關責任,組織資格審核,填報核心基本條件情況;對照申報公告相關資格條件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客觀性資格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向市(縣)區委人才辦提交審查結果。
(三)區級初評。各市(縣)區委人才辦牽頭組織,所需專家來自市級行業專家庫,參照評審結果,在申報系統內,對領軍人才分別提出“重點推薦”(最高20%,年度重點領域可放寬至30%)、“優先推薦”(最高40%,年度重點領域可放寬至50%)、“一般推薦”的意見;領軍團隊通過區級初評的,全部進入線上復評。
(四)線上復評。市科技局對領軍團隊和領軍人才“重點推薦”項目,通過隨機抽簽組建評審小組,每組由5名專家組成,采取線上不見面評審形式進行。評審專家中,外市專家占比不低于60%。
(五)線下評審。采取“現場考察+路演答辯”形式。現場考察每組由3名專家組成,包含財務專家、金融專家和管理專家等,外市專家不少于2名;路演答辯每組由7名專家組成,包括技術專家、管理專家、金融專家等,全部為外市專家。
(六)結果審定。市科技局根據資格審查、區級初評、線上復評、線下評審等情況,經局黨組會議審議后向市委人才辦提交評審報告,經同意并公示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委人才辦發文確認。領軍人才項目分為A、B類,經線下評審入選的項目為當年度A類人才項目;獲各市(縣)區“重點推薦”、符合基本條件但未入選的項目,為當年度B類人才項目;獲各市(縣)區“優先推薦”的項目,為當年度B類人才項目。
(七)資金撥付。獲得立項的人才(團隊)及單位應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項目資金撥付方式、使用方向、預計成效等。團隊和A類人才項目,由市科技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審定情況,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支持資金;B類人才項目,由各市(縣)區承擔。
(八)重大變更。人才(團隊)及單位因政策、技術路線、外部環境變化、重大股權變更等原因,提出人才(團隊)任職或績效目標重大變更的,由人才(團隊)及申報單位逐級書面申請,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審議后,按原立項批準流程辦理。
(九)退出管理。人才(團隊)及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審議同意后,不再保留相應的工作生活待遇。
1、人才(團隊)已離職離崗的;
2、人才創業企業股權、管理團隊等發生重大變更,人才不再是創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股東的;
3、企業已注銷、搬離,或項目無法按計劃正常實施的。
三、支持政策
(一)對獲得立項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綜合帶頭人層次、項目初審、現場考察、路演評審情況和項目投入情況,給予創業領軍團隊最高1000萬元、創新領軍團隊最高500萬元項目支持。對實現核心技術產業化、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最高1億元項目支持。
(二)對獲得立項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A類項目,綜合帶頭人層次、項目初審、現場考察、路演評審情況和項目投入情況,給予創業領軍人才最高500萬元、創新領軍人才最高100萬元項目支持;對獲得立項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B類項目,由各市(縣)區確定支持標準。
(三)2022年后,由我市申報新入選的國家、江蘇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以及獲得港澳地區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符合基礎條件且首批支持資金已經撥付到位的,通過現場考察可直接入選領軍人才A類項目,對創業類給予最高300萬元項目支持,創新類給予最高100萬元項目支持。
(四)對通過參加“創投無錫”路演并獲得平臺機構融資500萬元以上的人才,符合基礎條件的,通過現場考察可直接入選創業領軍人才A類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項目支持。獲得無錫“太湖杯”國際精英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符合基礎條件的,直接入選當年度創業領軍人才B類項目。
(五)我市企業在市外設立的離岸研發中心、孵化平臺、科創飛地和分支機構等全職引進人才,視同來錫工作,其中創業類人才(團隊)項目需注冊在無錫。
(六)獲得立項的領軍人才和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經人才分類認定后,根據分類認定政策享受相應的工作和生活服務保障。
(七)資金支持在500萬元以下的分2年按5:5比例撥付,500萬元以上的分3年按4:3:3比例撥付,“一事一議”項目最長撥付周期不超過5年,以上每期撥付資金不超過項目前期已投入資金。市級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人才項目在年度預算范圍內分檔擇優予以資金支持。
四、其他事項
(一)建立試錯免責機制。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但由于受市場風險影響、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目標的人才及單位予以免責,不作負面評價。
(二)申報單位及人才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參照《無錫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我市以往有關文件同時廢止,在執行期內的人才項目按照原政策兌現。各市(縣)區人才計劃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江陰市、宜興市參照執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