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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7467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公開日期 | 2024-12-17 |
文件編號 | 錫政辦規〔2024〕7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竺山湖隧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竺山湖隧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竺山湖隧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錫市竺山湖隧道的管理,保障隧道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竺山湖隧道的養護、通行、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加強竺山湖隧道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
宜興市、濱湖區政府協同做好竺山湖隧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竺山湖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隧道的養護。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委托宜興市、濱湖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隧道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隧道設施、影響隧道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隧道養護等經費。隧道養護經費除省補助資金外,其余由屬地承擔,其中隧道常州段的養護費用由宜興市政府和濱湖區政府各半承擔。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儲存危險化學品等危及隧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消防部門負責對隧道管理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實施隧道火災撲救以及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隧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指揮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隧道出現突發事件時,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上報。應急預案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隧道的工程質量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問題立即響應并及時處理。
第九條 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隧道的養護,落實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保障隧道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隧道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作業規程進行養護作業,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 隧道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發現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缺失等情形,影響隧道安全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及時采取修復、補缺、更換等措施。
第十一條 在隧道內通行的車輛應當按照標志、標線等行駛。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除隧道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隧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隧道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在隧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隧道附屬設施;
(二)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三)傾倒渣土、垃圾,焚燒物品;
(四)利用隧道邊溝排放污物,堵塞隧道排水溝渠、填埋隧道邊溝;
(五)損壞、污染隧道或者影響隧道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