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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7233 | 生成日期 | 2024-12-18 | 公開日期 | 2024-12-18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錫山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錫山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錫山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錫山區征補安置〔2024〕03029號
(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錫山區擬征告〔2024〕059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羊尖鎮廊下村村集體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1、擬征收羊尖鎮廊下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3387公頃(5.0805畝)。其中,農用地0.3304公頃(4.9560畝),含耕地0.3304公頃(4.9560畝);建設用地0.0083公頃(0.1245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無錫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錫政規〔2023〕9號)的規定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2014〕2號)的規定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2014〕2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錫政規〔2023〕4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無錫市錫山區政府門戶網站(www.jsxishan.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7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5年1月17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錫山區東亭南路2號(聯系人:華鑫炎;電話88207690;郵編:214101)。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錫山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7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無錫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安鎮管理所(地址:安鎮街道東興路198-4號;聯系人:葉玉婷;電話:88782590)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錫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來源: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錫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