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18 07:23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12月17日,錫山法院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失能老人監護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由錫山法院聯合區司法、民政部門共同制定,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篩查報告、監護確定、履職監督、監護干預”為一體的失能老人監護保障機制。
在法院過往審理的案件中,失能老人的相關法律問題逐漸凸顯。失能老人權益的保障,極大程度依賴于有無監護人以及監護人能否盡責履職。盡管我國相關法律中已有關于失能老人監護的相關規定,但具體條款的落地實施、發揮實效仍需進行細化。錫山法院經過前期大量調研,在今年10月底聯合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制定了《實施辦法》。
據介紹,《實施辦法》在原先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動發現失能老人監護問題外,增加了村委社區主動調查、篩查途徑,讓更多的失能老人進入被關注范圍,便于民政等部門跟進處理。在監護人的確定方式上,《實施辦法》總體上采取“倡導意定監護、鼓勵協議監護、村委指定先行、法院指定兜底”原則,按照失能老人民事行為能力情況,制作《意定監護協議》《指定監護情況調查表》《被監護人訊問筆錄》等模板,指導職能部門規范推進失能老人的監護確定程序,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在確定監護人后,《實施辦法》創新引入了監護監督制度,對監護事務如資產保管、費用列支等內容進行全流程監督,對監護人形成制約。此外,《實施辦法》還倡導建立監護登記管理制度,對失能老人指定監護、意定監護情況進行動態管理,以便于后續根據需要與長護險、家庭病床等民生項目進行銜接。
“《實施辦法》中的新舉措打破了以往各種監護確立形式彼此共存、但難以均衡發揮應有效用的局面,在厘清職能前提下由法院、民政、司法、當地村委等形成保護合力,對有效保障老年人權益、鈍化社會矛盾有積極意義。”法院相關負責人說。
典型案例
家住錫山區的章老太數年前罹患阿爾茨海默病,她的四名子女相互推脫、不愿照顧,最終由村委代管并墊付醫藥、護理費12萬元。經法院判決,四名子女平攤了村委墊付的費用,但因無人愿意擔任監護人,章老太后續贍養問題無法解決。
《實施辦法》實施后,在法院和當地司法所的指導下,老人子女向當地村委提交了指定監護人申請書,村委對四名子女的經濟情況、家庭環境、監護意愿等進行全面調查,同時結合章老太目前的生活狀況和個人意愿,最終作出指定監護決定書,指定三兒子作為監護人,并確定大女兒為監護監督人。同時,在監護人的召集下,四名子女通過人民調解對章老太后續照顧護理、贍養費用承擔達成一致意見。
章老太成為《實施辦法》實施以來的第一位受益人。
來源:江南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