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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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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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法
行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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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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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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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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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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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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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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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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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 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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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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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錄人員時應當查驗應聘人員身份證件,注意審慎核對人員身份,不得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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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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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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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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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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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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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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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勞動者時,可以查驗勞動者身份信息,但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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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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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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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或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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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擔保或其它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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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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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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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能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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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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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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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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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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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 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第六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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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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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招錄人員時應當注意審慎核對人員身份,防止出現冒用身份證等情形,并確保不出現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情形;
2.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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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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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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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章制度主要內容、制定程序等不符合規定;
2.規章制度未有效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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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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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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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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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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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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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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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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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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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或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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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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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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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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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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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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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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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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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法定必備條款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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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2.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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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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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3.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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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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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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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超過適用主體;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超過法定期限;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未明確經濟補償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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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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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應當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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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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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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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未予勞動者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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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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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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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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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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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職工名冊;
2.建立的職工名冊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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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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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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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
2.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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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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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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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
2.考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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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或者未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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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
2.用人單位應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考勤由專人記錄并每月與勞動者確認簽字;
3.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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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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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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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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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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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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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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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管理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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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未依法記錄勞動者工資清單;
2.用人單位未將勞動者工資清單提供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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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同時提供本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
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
第五十四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或者未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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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記錄勞動者工資清單,并將工資清單提供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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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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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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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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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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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應當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按月及時支付,具體支付日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但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遇法定節 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2.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不得隨意扣減勞動者工資。具體可參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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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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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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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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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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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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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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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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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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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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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
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第二款 勞動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因用人單位實行預付部分工資、分批支付工資的;
(三)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
(四)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五)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經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降低工資標準的。
【規章】《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第十二條第二款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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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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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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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加班加點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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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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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安排勞動者雙休日加班的,可在六個月內安排同等時間休息,調休后無需支付加班費;
3.安排勞動者加點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得通過調休方式代替加班費。
4.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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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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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支付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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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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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2.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符合高溫津貼支付條件的,應當在當月工資表中單列高溫津貼項目,明確發放情況;防暑降溫飲料不能替代高溫津貼。
3.如已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需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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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工作時間規定,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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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含未按規定縮短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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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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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保證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用人單位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嚴格控制時長,不得超過法定限度,同時,應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建議在規章制度中完善加班調休管理等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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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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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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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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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累計工作年限不限于本單位工作年限,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
2.年休假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確因單位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后,應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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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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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或者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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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第二款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九條第一款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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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以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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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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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適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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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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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適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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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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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適用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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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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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適用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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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適用經濟性裁員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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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未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方案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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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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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經民主程序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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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符合特定條款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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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符合特定條款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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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根據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確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延長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自上述人員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延長的期限等于其工會職務任職的期間。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嚴重過失”,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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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方可解除與符合特定條款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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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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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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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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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解除(終止)證明應列明勞動者基本信息、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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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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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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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規范性文件】《江蘇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并辦理就業登記的,其個人檔案可以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也可以有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保管。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其個人檔案可委托就業登記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勞動者靈活就業的,其個人檔案由就業登記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檔案由失業登記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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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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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退工停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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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未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退工登記備案及社會保險停保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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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規范性文件】《江蘇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辦理退工登記,辦理退工登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
(二)勞動者《就業創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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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退工登記備案及社會保險停保申報手續(簡稱退工停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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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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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
2.支付農民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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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第一款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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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2.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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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發放、用人單位應當編制書面支付臺賬并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農民工工資卡應當由農民工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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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2.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3.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 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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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 期,支付日期, 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 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 目和數額, 實發工資數額, 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 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 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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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
2.按月考核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3.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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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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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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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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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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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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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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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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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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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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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申請辦理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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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市場處,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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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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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2.未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3.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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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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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日常檢查及相關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說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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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維權中心),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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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風險等級是指發生頻率,發生頻率較高的為★★★,發生頻率一般的為★★,發生頻率較少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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