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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2 號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12月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2年12月10日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資產報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統一、注重績效的原則,對本級政府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類國有資產,明確部門或者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資產權屬明確的,督促權屬單位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二)資產權屬不明確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權屬,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三)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對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級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對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建立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有所屬單位的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績效評價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四)按照權限審核、批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中的重大事項;
(五)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范圍清單和職責清單。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優化財政、機關事務管理和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本部門和單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收益上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地方財力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鼓勵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對使用領域少、使用頻率不高且又確需配置的資產,優先由公物倉統一采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
資產能通過共享共用或者調劑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租用、購置、建設。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產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產,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產閑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產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產維修、保養、調劑、更新以及報廢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準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規定,及時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轉讓、置換,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標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處置。
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待處置資產,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其他導致資產發生產權變動的情形,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一)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的;
(二)確定涉訴資產價值或者當資產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產損失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本級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批準程序,根據批復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產權糾紛,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提升資產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實物保障用車、業務用車等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
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規范、注重實效、責任追究的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為輔,全面、科學、準確反映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情況。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由本級財政部門全面負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四十四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按照單位自評、線上審核、重點復核、綜合評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工作實施全方位的評價。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通報評價結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流動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各類資產;重點報告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財務報告做好銜接;財政部門匯總、報送的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做好銜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約談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和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繼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省司法廳:《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修訂,對加強我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促進國有資產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不斷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
(一)全面貫徹國有資產管理上位法提出的新要求。2014年制定的《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規范我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行為、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財政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深入,尤其是2021年4月國務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后,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和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管理目標、管理對象、管理原則、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等方面與國家現有政策不完全一致。
(二)著力解決國有資產管理實踐中的問題。一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職責有待進一步厘清。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權責邊界不夠明確,交叉管理、雙頭管理給其他部門和單位帶來困擾;國有資產配置規則不夠健全,配置程序不夠規范,部分專用資產還缺乏配置標準。二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基礎管理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一些部門單位在編制資產配置預算時對存量資產狀況統籌盤活力度不夠,導致資產“一邊新增、一邊閑置”;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登記入賬、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資產權屬登記等問題亟需通過統一的制度予以規范。三是房產、車輛等資產管理需要進一步強化。近年來巡視巡察、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發現較多房產管理、車輛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別是事業單位業務用房、業務用車權屬管理和配置管理方面缺乏規范的管理制度。
(三)積極總結固化我省國有資產管理特色舉措。近年來,根據財政部“江蘇要先行先試,在全國做出樣板”要求,我省在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一些成熟經驗,亟需通過制度固化下來。一是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2017年以來,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評價實施方案,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工作實施全方位的評價。二是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2020年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以來,省財政廳聯合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在南京市、南通市開展試點,研究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登記、入賬核算和監管機制,創新形成“南京經驗”和“南通做法”,被財政部在全國推廣。三是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舉措。蘇州市“組織專家進行資產評估”舉措、南通市“處置資產網絡拍賣”方式等,都具有可復制性,可以通過制度進行面上推廣。
二、修訂過程
2021年初省財政廳啟動《辦法》修訂工作,研究商討《辦法》文本具體修訂事項。組織市縣財政部門、省有關部門和有關高校專家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研究起草了《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審核修改過程中,省司法廳廣泛征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到泰州市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征集的意見和建議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采納,形成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60條,包括總則,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預算管理,基礎管理,績效管理,資產報告,監督管理,附則等八部分內容。
(一)明確管理范圍和部門職責。關于管理范圍,《辦法》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第三條)。關于管理體制,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第四條)。關于部門職責,《辦法》確定了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管理職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針對省、各設區的市、縣(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不一的情形,規定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范圍清單和職責清單,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優化本級財政、機關事務管理和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十條)。
(二)優化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為貫徹資產管理節約高效的原則,《辦法》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一是對資產配置提出要求、劃定標準,鼓勵共享共用的配置方式,明確公物倉管理制度,對使用領域少、使用頻率不高且又確需配置的資產,優先由公物倉統一采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第十四條)。二是規范資產使用管理,明確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并對各使用方式分別提出了要求(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三是對資產處置進行規范。明確資產報廢報損、轉讓置換、統一回收的情形,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劃轉、交接手續(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三)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基礎管理、績效管理相銜接。建立資產“存量”管理與資金“流量”管理統籌協調機制。關于預算管理,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加強對公共基礎設施的預算約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基礎管理,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第三十一條)。關于績效管理,明確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四)健全資產管理報告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明確了財政等部門編制、報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情況報告方面的職責(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在監督管理方面,分別規定了人大監督、政府監督、審計部門監督、財政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內容(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
四、亮點特色
(一)建立國有資產全鏈條管理制度。《辦法》從資產的預算開始,到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以及預算管理、基礎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均進行了規范,同時強調了預算管理與基礎管理、績效管理的銜接。
(二)體現江蘇國有資產管理特色創新舉措。強調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明確公物倉管理制度;健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管理機制;固化“處置資產網絡拍賣”“組織專家進行資產評估”等創新舉措。
(三)增加資產報告內容。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規定了報告范圍和重點,強調了報告的公開,同時對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部門的報送和匯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