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4 16:40 來源:梁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政府(集體)投資項目管理和監督,合理使用政府(集體)資金,規范項目招投標工作,根據市、區相關文件精神,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集體)資金,是指街道財政資金、上級撥款資金、各村改居社區集體資金、街道各直屬單位資金等。
第三條 使用上級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政府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政府(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服務類項目,具體包括:
(一)建設工程類項目:
1、土建類:包括建安、零星工程、零星修補、防水、涂料、結構加固、保溫、裝飾裝潢、拆房拆違、水利防汛、河道整治、泵站維修、駁岸加固等;
2、市政類:包括橋梁、道路、土建管溝、橋梁加固、管網改造、土方、消防、人防、智能化(監控)等;
3、綠化類:包括綠化種植、景觀、綠化補種等。
(二)服務采購類項目:包括保潔保安、物業管理、勞務派遣、保險采購、咨詢服務、管理服務、食堂餐飯、拖車服務、巡查監測、材料檢測、宣傳文創、培訓活動、圖文印刷、視頻制作、檔案編制、管道疏通、綠化管養、垃圾清運、河道清淤、防塵噴淋、設備安裝及養護、系統平臺、消防維保、電梯維保、技術服務等。
(三)工程服務類(非建設工程類)類項目:包括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房屋評估、資產評估、土壤污染調查、交通影響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第五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堅持功能明確、設計完善、論證充分、配套同步;工程設計應按總投資額實行限額設計,堅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
第六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部門應各負其責、分工協作。項目的儲備、計劃和審批由街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策;街道建設局負責項目前期設計、投資審核、市(區)級平臺招投標項目主體代理、項目前期立項、前期手續辦理、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建設項目現場管理、驗收及建設工地安全監管等工作;項目實施部門負責提出項目需求、參與方案設計、參與建設項目現場管理、參與驗收等工作;街道財政局負責政府(集體)投資項目的預算審核、資金安排、撥付,以及確定由街道進行的結算審計(通過第三方事務所),需要報送上級部門審計的項目應協助各單位進行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七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結合街道年度目標任務和高質量考核要求,開展項目儲備,確保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報相應條線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核后按規范流程實施。
第八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應根據市、區相關規定,由市、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立項審批。進行項目申請時, 總投資應包括項目的各項費用。同時在總投資限定的基礎上,加強項目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預算編制工作,進一步加強對投資的控制。街道投資預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項目,需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預算1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 項目實施部門需對工程、服務類項目承攬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由承攬單位草擬工程、服務合同。相關合同備案資料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整理存檔,每兩個月將合同備案清單報送街道建設局進行備案。
第十條 根據項目總投資額度不同,應按市、區、街道相關規定選擇相應的招投標平臺,規定如下:
(一)建設工程類項目
1、總投資額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
2、總投資額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按區、街道相關規定履行造價評估后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選取承攬單位;
3、總投資額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按街道相關規定,進入山北街道小、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
4、總投資額60萬元以上的,按市級、區級相關規定,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產權分中心、無錫市梁溪區政府采購中心、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按上級要求實施;如需采用其他平臺,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二)服務采購類項目
1、總采購預算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
2、總采購預算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按街道相關規定,進入山北街道小、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
3、總采購預算50萬元以上的,按市級、區級相關規定,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分中心、無錫市梁溪區政府采購中心、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按上級要求實施;如需采用其他平臺,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三)工程服務類采購項目
1、總采購預算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詢價比價后自行選取承攬單位;
2、總采購預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按街道相關規定,進入山北街道小、微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
3、總采購預算50萬元以上的,按市級、區級相關規定,擬采用的招投標平臺為: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梁溪分中心、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分中心、無錫市梁溪區政府采購中心、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涉及上級有明確要求的,按上級要求實施;如需采用其他平臺,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水、氣、供電(含供電部門委托第三方單位)、通信、熱力、質檢檢測、氣象、消防檢測等專業項目按相關專業部門或行業規定的要求并遵循市場原則簽訂合同。市、區部門(平臺公司)控股單位對涉及規劃、測繪等專業項目具有承攬優先權。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經審批同意實施后,由街道建設局委托招標代理單位,單位從街道招標代理名錄中抽簽選定。施工(服務)單位確定后,項目實施部門應按照《山北街道項目支出合同協議審批管理辦法》簽訂施工(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要落實工程變更簽證管理,一般情況下需按圖施工,不得隨意變更,但因現場實際情況或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單項工程簽證未超過工程總價5%或未滿5萬元的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在與跟蹤審計(如有)、監理(如有)、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商議一致的前提下,現場決定是否變更并同時履行相關手續。
(二)單項工程簽證高于5萬元低于10 萬元的,應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高于10萬元的,應經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市、區相關文件另行規定的,按市、區相關文件執行)。
涉及群眾關心和反映突出的問題;安全、搶險等緊急情況的,實施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按照應急流程實施,實施后按照項目金額上主任辦公會或黨工委會議確認。
第十四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應按規定聘請監理、跟蹤審計單位。項目投資額100萬以下的建設工程類項目視實際情況委托聘請監理單位;項目投資額高于100萬元的建設工程類項目,必須委托聘請監理單位;項目投資額高于200萬的建設工程類項目必須委托聘請跟蹤審計單位;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類項目,投資額高于100萬的項目需向街道財政局申請,委托聘請跟蹤審計單位。
第十五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建成后,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驗收由項目實施部門、街道建設局與相應條線部門共同組織,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跟蹤審計單位參與開展并完善相關手續。若項目涉及上級條線主管部門的,應邀請共同參與,根據現場情況及區級文件約定的流程進行驗收工作。根據工程情況,由參與驗收部門現場簽訂《工程驗收竣工通知單》或開具《工程整改通知單》。
第四章 項目審核管理及資金支付
第十六條 政府(集體)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結算審計。工程投資額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街道財政局負責工程結算審計,并于3個月內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工程投資額在60萬以上的項目,屬于政府投資的,報送區審計局或區財政局進行結算審計;屬集體投資或不在區審計局審計范圍內的,由街道財政局負責工程結算審計(如上級部門另有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完善結算審計材料,交建設局初審后送審。在接受項目審計過程中,施工單位和項目實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區審計局、區財政局、街道財政局依法履行的審計職責;如實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由街道負責進行結算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街道財政局嚴格把關和統一扎口,著重做到以下幾點:
(一)對照合同及招投標文件,查閱相關的結算條款是否一致;
(二)明確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以及調價方式;
(三)根據竣工圖紙、計價范圍并結合現場情況,審核工程量;
(四)變更、增加量簽證的合規性、有效性;
(五)圖紙、現場做法的一致性;
(六)其他需要核實項目。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后,由項目實施部門按合同相關約定發起支付流程,由街道財政局審核流程和預算后支付。
第二十條 對各類送審的工程竣工結算相關部門應嚴格把關。由街道財政局對建設工程類項目結算審計將進行抽審和復審。
(一)若核減率高于(或等于)8%,則由編制該竣工結算的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審計費;若核減率低于8%,則由建設單位承擔審計費,雙方另行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若出現非正常的核減率高于20%的情況,取消該施工單位在街道范圍內的投標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視為拆分、肢解工程:
(一)將單位工程中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分成若干部分;
(二)將相同工程專業、相同工程施工時間、相同工程投資主 體、相同施工單位的工程分成若干部分;
(三)將同一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或服務合同簽訂按時間段分成若干份。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視為規避招標:
(一)工程投資額應屬招標范圍內的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視為規避招標;
(二)工程送審價高于合同價的20%,且不能說明變更、增加量合規性、有效性原因,且送審價屬需招標范圍內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的,視為規避招標;
(三)拆分、肢解工程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街道建設局、財政局負責解釋,未提及內容,按市、區級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應急、安全、搶險、上級限期督辦案件等緊急情況的,相關部門應匯報街道主要領導批準通過后, 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應急措施;處置后需按照相應金額在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上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項目均已參照此辦法管理。